海医工〔2026〕9号
海南医科大学工会
关于印发《海南医科大学工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二级单位:
《海南医科大学工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学校第八届工会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海南医科大学委员会
2026年4月23日
海南医科大学工会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会的议事决策行为,提升议事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与高效性,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学校发展及教职工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工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工会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紧扣“服务教职工、凝聚向心力、助力学校发展”核心目标,牢牢把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根本宗旨,紧紧围绕教职工需求与学校发展大局,扎实落实推进各项工作。
第三条 议事决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确保议事决策符合学校总体部署及教职工根本利益。
二、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按照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定的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和总金额,分阶段分进度执行审定的年度预算,预算内的工会经费支出不再经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会议重复审议。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实行工会主席统一归口签批审核,按流程逐级审核、依规列支、专款专用,全程接受学校党委、上级工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条 年度预算外的单项资金审批权限,如下:
(一)年度预算外单项5万元(含)以下金额的项目开支,工会主席审批。
(二)年度预算外单项5万元(不含)-20万元(含)以下金额的项目开支,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审定,工会主席审批。
(三)年度预算外单项20万元(不含)以上金额的项目开支,工会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审定,工会主席审批。
三、议事主体及议事范围
(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的领导机关,其议事范围如下:
(一)审议和批准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选举、撤换和罢免学校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等组成人员。
(四)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学校党委的决定和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报告工作,并履行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能。工会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的议事方式,其议事范围如下: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工会决策部署、学校党委重要决定和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提出选举、撤换或罢免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等组成人员的建议,待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认。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提交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讨论决定工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方案及提交给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需要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工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非会议期间,行使工会委员会的职能,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其议事范围如下。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讨论决定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工会决策部署、学校党委重要决定和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研究确定向学校党委或上级工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召开及提交给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4.研究处理工会委员会各项基本任务落实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讨论提请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决议草案及其他有关事项;
5.审议涉及全校教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6.审议重要表彰的评选与推荐。
7.审议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8.审议工会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与调整。
9.审议工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及有关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等委员人选的推荐。
2.其他应当由工会常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职工福利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申报和审议。
2.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审议批准年度预算外单项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开支。
2.其他大额度专项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他需由工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工会主席办公会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办公会是工会领导班子依据上级工会、学校党委的决定和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研究和决策工会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由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组成,定期向工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其议事范围如下。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决定以及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提交工会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算与决算等重要文件。
(四)研究决策全校性教职工大型文体活动和重要赛事、工会重要活动的安排、大型项目的实施、内部人员的调配以及工会紧急重要事项的处理。
(五)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六)审查和批准二级工会会员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
(七)审议和批准年度预算外单项5万元(含)-20万元(含)以下金额的项目开支或其他额度较大专项资金使用事项。
(八)研究处理工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制度,重要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事项议事范围、决策程序和要求,分别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可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召开时间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若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召开时间由工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或工会主席同意后作出决定。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召开时间由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或工会主席同意后作出决定。主席办公会的召开时间由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办公会由工会主席或工会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主席办公会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办公会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议题由工会委员会提出,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办公会的议题由工会主席提出,或由工会常务副主席与其他工会领导沟通后提出,报工会主席确定和同意。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一般不提交讨论。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形成简要书面材料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事关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专题座谈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于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的紧急类议题,可由工会主席或委托工会常务副主席征求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委员意见后,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决断与处置,事后应及时在相应会议上通报并确认。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的形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通过、同意或批准;原则通过、原则同意或原则批准,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通过、不予同意或不予批准。会议决定须到会成员半数及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同意、批准或原则通过、原则同意、原则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一)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也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可派所在部门、单位的其他同志参加会议。
(二)会议议题涉及与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三)会议决定与个人意见不一致时,个人必须服从集体决定,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上一级工会组织反映。
(四)会议议题的具体酝酿、讨论和决定情况,除按规定需要传达的相关内容外,不得擅自扩散;在会上传达、通报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五、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意见应形成大会决议或大会公报,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办公会的决定意见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落实的依据。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工会主席审阅并签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按时完成,不得随意变更。执行过程中确需作重大调整的,须经工会主席同意,再次提交相应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工会主席同意,重新向相应会议提交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定事项凡属于工会职责范畴的,一般由工会常务副主席牵头组织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工会常务副主席根据执行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并及时向工会主席汇报。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工会常务副主席牵头督办。学校工会要建立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工作制度,对每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将督办信息反馈给工会主席。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两年。试行期满后,将根据试行实践情况及相关反馈予以修订,并按规定程序提请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海南医科大学工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海南医科大学委员会 2026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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