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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科大学零星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15    浏览次数:

海南医科大学零星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及学生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零星修缮项目,是指学校与外包第三方物业公司签订包干额度范围外的,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零星修缮、提升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零星修缮项目范围:

(一)房屋的重要结构部位、墙体、屋面防水、墙面、天棚的修缮和粉刷;

(二)地面裂缝,季节性造成的破损地砖、墙面砖的修补,道路修缮和修建;

(三)地下及建筑体内供、排水管网,供电设施,消防管网修缮和改造;

(四)校区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木(铁)门窗、护栏、防护网、体育设施等自然老化的维修更换;

(五)爆管断电、恶劣天气破坏等造成的应急抢修项目;

(六)其他符合维修要求应当列入维修计划进行维修的项目。

第三条 基建房产管理处(简称“基建处”)是学校零星修缮项目的管理部门,履行从项目立项至档案收集整理等所有工程环节的管理工作。校内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向基建处报备,由基建处统一管理实施。

零星维修项目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的原则,科学决策、程序规范,面向师生公开运行。

第五条 零星维修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基建处每年8月份完成零星修缮项目下一年年度预算计划编制工作,基建处现场核实各二级单位(部门)报送的维修计划并进行反馈沟通。各二级单位(部门)经党政联席会或部门会议确认年度维修事项,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基建处。基建处编制处室年度预算计划,报送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对年度预算计划外事项,确属特殊情况需要新增的修缮项目,由二级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海南医学院预算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海医学〔2023326号)(简称“预算审批管理办法”),以单项项目预算划分审批权限,确定资金来源后,报送基建处实施。


第三章 预算编制及审核

第八条 零星修缮项目预算资金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处负责预算编制及审核。

第九条 预算资金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服务公司进行预算编制,学校审计处进行审核后并出具预算审核书。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条 依照学校现行采购内控制度相关规定执行,遴选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校内分散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应有基建处、财务处、使用部门在内的3人及以上共同参与,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汇报分管校领导审议,作为项目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由采购监督部门对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性进行严格把关。杜绝围标、串标、陪标等情况,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第五章 合同(协议)订立

第十三条 依照学校现行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内容明确工程名称、实施内容、实施范围、清单与投标报价(主要材料及措施要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合同价款、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双方责任和义务、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和支付、质保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合同(协议)订立必须经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联合会签。

第十五条 采购人在确定中标单位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协议)。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做好隔离和车辆人员出行管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相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校基建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加强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禁止分包。

第十九条 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基建处、施工单位和使用部门参加,审计处监督。对隐蔽工程,需要求施工单位留存相关影像资料或验收记录,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造价控制与管理。学校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加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工程签证内容必须明确,签证工作程序必须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不得压缩或者延长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恢复施工中损坏的绿化环境、道路设施等,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第二十五条 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在五天内自检合格后向基建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竣工图等主要材料,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根据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退回验收申请,督促施工单位在5-10天内整改,施工单位经整改完成合格后向基建处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第八章 工程结算审核与付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基建处负责结算审核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基建处需对5万元-50万元(不含)的项目竣工资料(含维修报告、立项资料、工程量清单、验收报告、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签证单、工程预算及结算书、现场施工照片、材料合格证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审计处提交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学校审计处负责结算审核。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修缮项目无预付款。支付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基建处部门会议决议;在20万元-50万元(不含)的,基建处审核后,有分管业务副校长审批。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日常零星修缮项目归档资料为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维修报告、施工竣工图、招投标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证及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三十条 在项目完成支付后,要严格按照基建档案管理规定,收集和整理从项目立项开始至项目完工结算全阶段,全面、完整各阶段资料,保证归档资料的真实完整,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以备后期查验和调阅。


第十章 特殊情况增加项目和紧急维修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立行立改的修缮项目,由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OA审批,根据《预算审批管理办法》以单项项目预算划分审批权限,确定资金来源后,报送基建处实施。

第三十二条 紧急情况(如危房紧急加固、拆除,水管破裂,建筑物漏水、漏电,玻璃破损,高空易坠物固定,电缆及通讯线路故障,路面塌陷,危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影响教学及学生生活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等)以及要求紧迫或限期支付的项目,基建处核实并估算费用,请示分管副校长/校长批准后可先作处理,并及时进行OA审批;以项目验收报告及保修合同作为施工依据,以项目估算数签订合同,项目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结算审核,以审计结果做为付款依据,不再补预算及预算审计。


第十一章 廉政风险防控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纪和廉政教育,对吃拿卡要等情况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方出现违反合同、不服从学校安排、贿赂校方管理人员等情况,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方进行围串标、转让项目牟利等行为,在核实确认后,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学校有权追究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第三十六条  施工方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款,造成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秩序的,将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学校有权追究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第三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形成记录资料。记录资料须真实完整并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没有记录资料、编造假资料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