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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3号令)(摘录)

此文章转载自外交部外事管理司“外事管理”微信公众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四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 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