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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关于印发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办法(修订)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0   来源:   点击量:





附件

海南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反应快速、干预有效,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 号)、《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 — 2025年)》(教体艺〔2023〕1 号)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 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 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 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目标是为了防止过激行为,缓解危机状态,帮助危机学生恢复心理功能,确保不发生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导致恶性事件;通过进一步的心理辅导,帮助 危机学生获得健康的心理应对技能,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海南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全面规划和 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 做好危机干预工作,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宣传部、学生工作处(部)、保卫处、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急诊创伤学院院长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大学 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办公 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心理工作的副处长担任。

第五条 心理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小组”(以下  简称“危机评估小组”)。危机评估小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学生的心理危机评估,提出心理危机干预建议,并参与实施危机风险化解工作。危机评估小组由心理中心专职人员、精神科医师、辅导员等组成。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心理工作站,党委书记任站长,委派心理工作站指导教师。学院心理工作站职责包括落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健 康教育,及时解决学生的发展性问题,预防、识别和转介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危机的预防和干预等。

各学院心理工作站下设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应在发生心理危机事件时,指派专人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安 全监护、学生家长联系、信息收集与反馈等相关工作。在度过危机期后,学院应对心理危机干预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 重点关注,并做好追踪记录,定期上报心理中心, 获得指导和建议。对于学籍变动的学生,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第七条 各学生班级设心理委员岗位,主要负责收集、反馈班级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发现有心理危机征兆的学生时,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或学校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汇报, 对 心理危机学生提供适当的帮助,协助开展相应的干预和追踪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人员如发现学生心理危机信息,应及时提供帮助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保卫处或心理中心。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九条 按照心理危机状况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将干预对象分为第一类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和第二类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因此出现严重情绪困扰的学生,作为第一类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给予重点关注:

1. 患有疾病:(1)现患有或曾患有精神疾病,对人、对己不构成严重危害的学生;(2)现患有严重躯体疾病或慢性病,社会功能未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2. 遭遇突发事件:(1)遭遇性侵、虐待、家庭重大变故、自然或社会意外等刺激性事件的学生;(2)因身边同学 出现危机状况而受到较大影响的学生。

3. 本人或家族自杀史:(1)既往有自杀未遂史但近一年内无自杀想法的学生;(2)家族成员有自杀史或精神病史 的学生。

4. 人格方面:(1)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的学生;(2) 人格有明显缺陷的学生, 如长期偏执、多疑、严重缺乏安全感、易冲动、控制欲极强等。

5. 家庭方面: 家庭关系紧张或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如亲子关系不良、家庭经济贫困、父母离异、单亲、孤儿、家人长年患病或突发重病等。

6. 学业方面:学习压力较大的学生,如大一出现首门不及格科目、大二大三出现多门不及格科目、大四不能正常毕业、留级或延长学制的学生。

7. 人际方面:人际关系长期失调、近期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社会支持系统不良的学生。

8. 情感方面:恋爱情感受挫的学生,如失恋或长期单相思被拒的学生。

9. 成瘾行为:(1)长期网络成瘾,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的学生;(2)酒精或违禁药物的使用过量的学生。

10.新生心理普测筛查出异常的学生。

11.其他经由危机评估小组评估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学生。

上述多种情况并存,且引起个人行为、情感和认知方面 的功能失调, 出现严重心理失衡状态的学生, 应作为第二类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采取本办法第十八条的措施给予紧急干 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作为第二类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给予紧急干预:

1. 近期有自杀意念(如表达过死的念头、讨论过死的方式、表露过自杀计划、进行了自杀准备、出现自杀未遂行为)或有严重自伤行为的学生。

2. 近期有明显精神病理性表现(如幻觉、妄想、严重躁狂、持续抑郁)或存在明显的行为紊乱以及无法解释的古怪行为的学生。

3. 存在明显的暴力倾向、攻击性行为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4. 确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尚未治愈,且对人、对己存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学生。

5. 患有严重躯体疾病、社会功能受损且个人主观体验极其痛苦的学生。

第十二条 重点关注时段:开学前后、新生入学后、毕业生离校前、节假日前后、重大活动前后、重要考试前后等。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 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机制。落实“学校 -学院-班级-寝室”四级预警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介入,早治疗,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档制度。心理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干预和预警对象。心理中心和学院心理工作站应做好此类学生的危机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随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状况。

建立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报告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 生,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时,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汇报,并及时填写《海南医学院 学生心理危机情况报告表》(附件1)上报心理中心。发现存在紧急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学院和心理中心,实施紧急干预,并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生详 细情况上报心理中心。

学院心理工作站应定期对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人群进行主动排查,及时掌握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动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及时更新和完善重点关注学生动态档案,并在每 月最后一周周五填写《海南医学院学生心理状况月报表》(附件2)报送至心理中心。心理中心应根据学院报送情况提出具体的帮扶或干预建议,协助辅导员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干预措施及流程

第十六条 发现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的,根据危机程度,按照以下措施及流程开展干预。

第十七条 对第一类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的干预:

1.了解情况,及时通告

学生所在学院心理工作站负责人或辅导员首先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将学生情况通告心理中心。

2.初步评估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学院心理工作站或心理中心以恰当的方式约谈当事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同学,了解当事人真实心理状态及所面临 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3.确定应对方案

心理中心根据初步判断,确定应对方案。如果学生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于心理咨询范畴,可以由心理中心协助解决;如果确定当事人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严重心理 障碍或精神疾病,则根据本方案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 施。

4.执行干预方案

学院心理工作站应根据心理中心的意见执行干预方案,执行心理危机干预方案出现困难时,应上报领导小组,请示进一步的专业研判和指导,提出更具可行性的方案并开展工 作。

第十八条 对第二类心理危机对象的干预:

1.迅速通告,多方会商

心理中心发现有紧急心理危机情况的学生,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心理工作站负责人,学院发现有紧急心理危机情况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心理中心,启动会商程序。 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小组、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进行多方会商,共同商讨制定干预策略,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干预。

2.通知家长,及时送医

如初步判定学生可能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或存在明显自杀征兆,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家长,在家长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由学院心理工作站负责人及家长送学生到 三甲医院精神科门诊或精神专科医院就诊。若短期内难以与 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害到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学院可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诊。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

3.做好监护工作

家长到达学校之前,学院应做好学生的监护工作,尤其针对有严重抑郁情绪、自杀风险较高的学生需及时转移至安全场所,并成立包括辅导员、学院老师、学生干部在内的三人小组,进行 24 小时监护,确保学生生命安全,直至安全交到家长手中。

4.办理住院、病假或休学手续

根据医生诊断结果和意见,基于学生实际情况,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的方式。由家长、学生、辅导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住院、病假或休学 手续。学生休学后返校复学,需有三甲医院精神科或精神专 科医院的诊断结果作为依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 续。

5.追踪及帮扶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完毕复学后,所在学院应经常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提供心理帮扶,做好追 踪记录,并定期向心理中心通报。心理中心应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提供指导和建议,定期以心理约谈或预约咨询的形式,对学生提供心理评估和支持。

第十九条 对恶性事件的干预:

1.迅速通报

发生学生自杀或其他恶性事件,获得信息的教师和学生应当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取相应措施。

2.通知学生家长, 做好学生安抚工作

学生所在学院心理工作站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如实通报学生情况,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同时要做好在校学生心理安抚和各项服务工作。

3.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并保存证据。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以备事后善后事宜。

4.开展事后心理辅导工作

危机事件结束后,心理中心需要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学生、教师和有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协助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并进行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第六章  工作促进措施

第二十条 开展专业培训。心理中心应对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全体学工干部人员(学院心理工作站负责人、辅导员)、学生干部、宿舍长等危机干预相关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 提高心理危机的识别及干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加强工作激励。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先进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和自豪感,保持专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对有自杀行为的学生进行成功 干预的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落实责任追究。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统一行动,服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对因下列失职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1.存在瞒报、漏报、迟报,或执行心理危机干预方案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

2.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延误时机的;

3.在心理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其他不服从统一指挥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 制定好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收集与证据保存工作,包括重要的谈话记录、电话 录音、聊天记录、就诊资料、书信、照片等其他书面或电子材料。重大危机事件结束后,学院应及时进行梳理总结,出具详细报告,提供给心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南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情况报告表

2.海南医学院学生心理状况月报表

3.海南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常规工作流程图 4.海南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流程图

























海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 6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