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

海南医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关于印发《海南医学院心理委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现将《海南医学院心理委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医学院心理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
2024年4月12日
海南医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 2024年4月12日印发
附件
海南医学院心理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完善“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长效机制,结合学生教育管理特点与心理育人工作经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医学院各学生班级心理委员。
第三条 心理委员属于班级学生干部,是学校心理育人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心理委员的遴选
第四条 心理委员根据“个人自愿报名、班级选举推荐、辅导员考察确定、专业培训培养”的原则产生。
1.个人以自愿报名方式参与班级心理委员竞选;
2.经过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心理委员;
3.辅导员基于助人意愿与综合素质等考察指标对各班心理委员进行综合考察,并将考察合格名单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备案;
4.心理委员须接受心理中心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颁发心理委员证书,正式成为心理委员。如未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则不可继续担任心理委员。
第五条 心理委员的遴选标准与任职条件:
1.热爱心理学知识,热心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敬业奉献精神与服务意识;
2.发挥学生干部的重要性,在生活学习中起到表率作用,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3.关爱同学,擅长与人沟通,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4.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保持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
5.能够遵循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保密原则。
第六条 原则上本科生每个班级设立1-2名心理委员,研究生以班级、教研室、课题组或党支部为单位设立1名心理委员。各心理委员纳入所在二级学院的大学生朋辈心理互助联合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在校期间,心理委员原则上不更换,任期与学制等同。如因转专业、休学等特殊情况需更换调整,各二级学院应做好新老心理委员的交接工作,交接期间须需共同履职尽责,直至新任心理委员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
第三章 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心理委员不得向他人泄露自己所接触的同学隐私以及所从事的相关保密工作。
第九条 心理委员应敏锐观察并及时记录本班学生心理变化动态。对于有不良情绪反应的同学,心理委员可根据所学心理学知识,给予适当帮助和支持;若超出自身的干预能力范围,心理委员应及时报告辅导员,并向有关同学建议转介到心理中心。
第十条 对于班级学生的常见心理问题,心理委员应实行“月汇报”制度。各班级心理委员应于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的《海南医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于班级辅导员处。
第一十条 对于班级学生的应急心理问题,心理委员应实行“即时汇报”制度。立即汇报辅导员、班主任及心理中心,并做好有关同学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协助辅导员做好全班同学的心理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开展的心理委员培训与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积极组织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调动班级同学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开展的各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四章 心理委员的培训
第十五条 心理委员培训的目的
1.促进心理委员在自我认知、自我概念、自我价值等方面的认识与成长,提升自我觉察力;
2.增加心理委员心理健康知识的储备,提高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能力;
3.促进心理委员心理辅导技能的提升和发展,培养倾听、共情能力;
4.加强心理委员对于心理危机信号识别和干预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提升心理危机预警的能力。
第十六条 心理委员培训由基础知识技能培训和能力提高培训两部分组成:
1.基础知识技能培训。心理委员需接受由心理中心组织的心理委员线上及线下培训。完成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关证书;
2.能力提高培训。
(1)根据心理委员的业务需求,心理中心将组织不定期的业务培训。
(2)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围绕学生面临的突出心理问题和困惑对心理委员开展培训,可采用专题讲座、心理沙龙或团体心理辅导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章 心理委员的考核和评优
第十七条 每年年末,各二级学院可参照工作职责对所有班级心理委员开展考核,主要考核心理委员的心理健康工作情况、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及工作绩效。心理中心开展校级“十佳心理委员”“优秀心理委员”评选工作,并择优推荐1-2名“十佳心理委员”参加全国百佳优秀心理委员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