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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科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04点击数: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勇于创新的有效机制。为进一步完善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公平公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推免选拔质量,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推免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德为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将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严格遵守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第二条 坚持全面发展。既要注重学生学习成绩、一贯学业表现,也要加强对学生科研创新能力以及专业素质能力的考核,引导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选拔以过程性评价为主,以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强化推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营造公平竞争、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的推免工作环境,确保推免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 坚持两级管理。推免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校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定推免实施细则,明确推免生选拔范围及条件、各专业指标分配原则、推免生选拔办法等。推免实施细则经学校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布并严格执行。原则上,已公布的推免实施细则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和学院主要负责同志是推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校院两级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对学校和学院的推免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

第六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主要是统筹和推进推免工作,集体研究审定推免办法、推免名额分配方案、全校拟推免生名单,及时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学校党委汇报推免工作相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及拟推免名单,受理有关推免工作的举报并调查和处理推免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协调处理与推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特殊事项等。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校长担任,执行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总人数为奇数。领导小组下设推免工作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推进学校推免工作的日常实施,负责推免工作相关文件的起草、修订、整理及归档,负责学校层面推免相关信息发布等。

第七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制定本学院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各专业推免指标、组织开展推免生的考核和选拔、配合学校领导小组调查和处理推免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等。工作小组应由学院主要党政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院领导、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等组成。工作小组总人数为奇数,设组长1名。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其工作职责主要是代表学校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加分项进行审核鉴定。学院工作小组应把好审核第一关,学校审核小组应把好复核关。审核小组成员应由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的相关领域同志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设组长1名。

第三章 推免生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推免生选拔范围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内录取并在我校就读的应届拟毕业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条 报名参加推免生选拔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及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积极参与本科生科研创新计划,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四)修完前三学年(四年制专业)或前四学年(五年制专业)所开设的所有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补考(不含因缓考参加的补考)、旷考、取消资格记录。

(五)本人必修课程首次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居所在专业年级前20%,排名统计具体时间以所在学院规定为准。

(六)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七)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大于等于425分或雅思成绩(IELTS)大于等于6.0分或托福成绩(TOEFL)大于等于80分。

(八)达到学院规定的其他报名条件。

第四章 推免指标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推免指标,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向重点建设学科、基础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及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相关学科和专业倾斜,并参考各学院应届拟毕业本科学生人数和往届推免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分配各学院推免指标。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推免指标,结合学院学科专业情况,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推免指标分配原则,确定各专业的推免指标,严禁直接按照各专业应届拟毕业本科学生人数占比分配指标。各专业的推免指标数之和不得超过学校确定的学院推免指标数。

第十三条 学院的推免指标只能用于推荐本学院的本科学生,若学院未能完成推免指标,则剩余指标学校收回,由领导小组参考第十一条原则重新分配。

第五章 推免生确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在校本科学生均可自愿报名申请参加所在专业的推免生选拔。学院根据参加推免遴选学生的遴选考核成绩,按专业(类)由高到低确定拟推免生。遴选考核成绩包括推免平均学分绩点成绩和综合能力加分成绩两部分,具体在推免实施细则中明确。推免平均学分绩点成绩由学生所修必修课程首次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按照公式“50+平均学分绩点×10”计算确定,满分100分,保留两位小数。推免平均学分绩点以本科教务平台统计数据为准。综合能力加分成绩由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学习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考核指标构成。学生在某一方面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学校在推免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五条 学院工作小组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等特殊学术专长,以及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学习等情况,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综合能力考核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相关赛事、刊物及对应的考核评价办法由学校在推免管理细则中明确。

学校审核小组对申请加分学生的加分项目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申请学生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对学生提交的多篇(项)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均要给出明确的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给予综合能力考核加分。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推免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推免平均学分绩点成绩和综合能力加分成绩之和确定学生遴选考核成绩,并根据遴选考核成绩按专业(类)由高到低确定拟推免生。

第十七条 学院最终确定的拟推免生不得超过本学院公布的各专业推免指标。

第六章 推免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部门通知和要求,安排部署年度推免工作并在学校网站发布相关通知和信息。

第十九条 学院工作小组须根据本办法及学校年度推免工作通知要求,制定学院年度推免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专业推免指标、学生报名要求、选拔使用的相关成绩提取和有关支撑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学院选拔办法、拟推免生名单公示、日程安排及相关措施等,经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及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须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根据所在学院公布的推免工作方案,自愿提交参加推免遴选报名申请。学生在提交推免申请时需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核小组对申请综合能力加分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进行复审后,将审核结果反馈学院,学院将结果在办公区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学校要求完成学生的选拔工作。拟推免学生名单应在学院办公区醒目位置和学院网站主页上公示。公示期间,若有学生被取消拟推免资格或放弃拟推免资格,按总成绩顺延递补。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拟推免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各学院拟推免学生进行审定,并将通过审定的拟推免生名单向学校党委汇报,经学校党委审核后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以上级部门通知要求为准。

第七章 推免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推免工作办公室要确保推免工作公平公正,严防不正之风的干扰。凡在推免工作中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政策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相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个人。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推免遴选申请资格和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各学院须认真执行国家推免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推免工作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和工作程序做好推免工作。原则上,学院发布的公示内容公示期间不得修改,如有变动应重新公示,对变动内容作出说明并传达相关学生。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成绩的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学院应做好学生的诚信教育,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应当取消学籍,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实行推免工作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的须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须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须主动向所在学院报备申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院均设推免工作举报电话、邮箱等,并向全校公布,将学生对推免程序、标准的意见和对结果的异议纳入学校信访举报、申诉受理,充分保证学生反映问题以及申诉渠道畅通。学生对学院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诉,学院审核小组须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及处理意见,对学院处理意见仍有异议者,可向学校领导小组申诉。申诉处理全程记录存档,包括申诉材料、复核证据、处理意见等,保存期不少于5年,确保可追溯。

第八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最后一学年的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促进他们继续努力学习,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扎实、圆满完成本科学习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三十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二)受记过及以上校纪校规处分或受刑事、行政处罚。

(三)有学术不诚信行为。

(四)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五)推免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如国家推免政策和工作要求发生变化,学校推免工作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