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解读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本文用真实生动的案例、定性准确的纪法条文、发人深省的廉洁提醒,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师生自觉增强纪法意识、坚守廉洁自律底线,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崇廉尚廉、遵规守纪、求实奋进的良好校园氛围。
一、基本案情
实务中,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亲友牟利存在多种情形,《条例》针对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1.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这是近期发布的相关案例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在2024年2月29日、2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相关通报中,广东省委第十三巡视组原组长闫宝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捍东皆被指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本人职权谋取私利。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
这类情况中,党员干部主动利用手中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千方百计“搭台子”为亲友牟利。例如,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川生利用任职高校的公共资源,为亲属谋利敛财。2011年,刘川生的儿子留学归来,想在学前教育领域创业,但是既没有资金、场地,也没有经验、基础。刘川生就利用职权,违规要求下属将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幼儿园这一品牌通过签订“战略协议”一次性授权给她儿子的公司使用。这个所谓的“战略协议”,完全是违规私下签订的,并未经北师大认可。随后,刘川生儿子在全国多个地方开办了“北师大附属幼儿园”,谋利敛财。刘川生还涉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开除党籍,并按六级职员调整其退休待遇。
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在违规揽储相关案件中,部分银行为了提高业绩,定向招收领导干部亲属到银行工作,借助这些“资源户”关系吸收存款。为使亲属获取高额奖励,有的领导干部便将管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资金存储到亲属所在的银行,借此实现利益输送。如2024年1月3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风险化解督导工作一组原组长朱灿璋被通报“双开”,其中提到朱灿璋利用职权帮助亲友吸收存款谋取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为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写的内容。此前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多起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亲友经营高档烟酒、玉石、虫草、茶叶生意谋取利益相关案件。如茅台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袁仁国利用手中权力违规批专卖店、批“后门酒”,其妻子和儿女违规经营茅台酒,攫取巨额利益。
4.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此类权权交易行为中,违规为亲友谋求职务晋升情节较为常见。例如,中国投资公司原党委委员解某通过其他公职人员出面说情干预,帮助外甥的朋友谋求职务提拔。为此,解某安排对方儿媳在其管理的公司挂名领薪。其选人用人程序看似合规,相对于权钱交易,不直接涉及实质性的财产内容,具有一定隐蔽性,但在特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财产性利益。
5.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
安排纵容亲友“吃空饷”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将取酬方式从“吃空饷”转变为安排就业,表面看似以劳取酬,实则仍是利益交换。2024年1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原副总经理级调研员、北京银泉大厦银达劳务服务中心原总经理侯进喜被通报开除党籍,其中提到侯进喜违反廉洁纪律,要求管理服务对象为亲友安排工作。在这个案例中,侯进喜介绍安排特定关系人王某到其管理服务对象负责的物业公司工作,其后经侯进喜同意,王某多次违规获得职务晋升。违规安排就业破坏了人事管理秩序,背后同样是职权和影响力的滥用,应当严肃查处。
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从近期通报的相关案例来看,有的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仍然较为严重,如阜阳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树生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经刘树生同意,其妻子长期借用某私营企业一辆轿车;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教育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薛亚与家人2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赴昆明、大理旅游,相关费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
7.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2024年2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中国进出口银行原专职评审委员李济臣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通报中提到,李济臣身为国有金融机构党员领导干部,毫无纪法观念,长期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且行不知止、退而不“休”,在职期间以贷谋私大搞权钱交易,退休后利用影响力为家属牟利,自身不廉带坏家风。
二、分析点评
以上典型案例,有的领导干部“自身不正”“治家不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亲友在自己管辖地区、分管领域“打牌子”揽工程、搞项目,“一人掌权、全家用权”;有的按照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的请托,向下属或其他公职人员打招呼,帮助亲友从各类工程项目、借贷款业务中攫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将本单位的金融业务安排在特定金融机构办理,让其在金融机构工作的亲属获得“业绩”,或安排亲属到相关企业任职牟利;还有的则利用职权或影响力直接或伙同亲属参与违规营利性活动牟利。这些行为的背后本质上就是把公权当私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对亲友用“溺爱取代了关爱,包容变成了纵容”,在“亲情困扰”中迷失方向、以身试法,还自作聪明、掩耳盗铃,妄图规避纪法的监督和制裁,最终落了个“一人当官、全家腐败;一人落马,全家被端”的凄惨结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影响力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公权力的体现和延伸,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的本质就是让公权异化为私器,利用职位权力带来的溢出效应以权谋私。公权是公器,必须用之于公,以公谋私、假公济私,本质上都是对公共利益的窃取。领导干部的影响力通过违规干预、请托办事、谋求特权、捞取好处等违纪违法行为“变现”,影响力异化为破坏力,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乃至一个系统的政治生态。
党员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从思想上、行动上鲜明划定“公”与“私”的分界线,时刻牢记权力姓公,严守规矩、筑牢防线。要慎交朋友严管亲友,对自己的家人和亲友严格要求,不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亲友牟利。家风家教清正是党风政风清明的前提,对亲属子女严管严教,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政治要求、纪律要求,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挥崇德治家、修身守正的示范作用,时刻警惕腐败之祸“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真正做到树好家风、管好家人、处好家事、建好家庭。
三、条例链接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