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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科大学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海南医科大学药学院委员会文

             

            海医〔202610


海南医科大学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好药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促进学院党委决策和领导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海南医学院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海医〔2023〕38号)等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或提出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学院党委应当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要按照议事范围分别独立召开,不得互相代替或合并召开。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担任党委委员的院长或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药学院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有表决权。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七条 会议秘书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报告。会议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经书记签字后党政办公室及时存档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审议通过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及其他重要文件,及以学院党委名义向上级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4.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党员发展、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及经费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学院党内奖惩事项,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根据学校党委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管理类办公室(党政办、学工、团委)专职管理干部的选任事项;

3.研究决定干部教育、培训、选拔、管理、使用、表彰、奖励、考核以及管理人员的职级晋升等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书记、委员,以及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干部人才、教师职工和学生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推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以及其他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教风学风、师德师风、精神文明、舆情应对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强化师德学习教育,做好教师精神引领。

(六)研究决定加强教材建设和教材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涉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加强本单位意识形态、统战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药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以及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先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进行政治把关,提出相关原则、工作方向,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主要包括: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本单位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事项;

(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人才引进、人员聘用、职称职级评聘、考核评价等人事人才工作中政策原则的确定和政治把关;

(三)教职工薪酬绩效分配的原则意见,学生事务中的重要举措或政策,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评选对象的推荐等涉及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合作交流、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等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把关;

(五)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相关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进行政治把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会前调研和酝酿

(一)提出议题。根据学院工作推进需要,议题由学院分管业务的党委委员提出,经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书记不在时,由其委托的主持人审定。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党委书记应会前与院长沟通,充分听取意见。除重大突发性事件外,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得列入党委会议的议程。

(二)调研论证。议题审定后,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听取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和党员代表的意见建议,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必要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三)拟定方案。根据调研论证情况,拟定具体建议方案,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

(四)会前酝酿。对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方案,经书记审定同意,与班子成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特别是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议题,要充分听取院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要重视发挥民主党派人士、人大代表等作用,需要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准备。提交议题的党委委员原则上须提前1至2天将议题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报办公室汇总审核后,送参会院领导审阅;没有会议材料或会议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报的,原则上不得列入会议议题。

党委委员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做好充分发表意见准备。 每次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六)会议召开。药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并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中讨论与表决

(一)党委会会议议题应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人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重要事项可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凡属重大原则问题,每位党委委员都要作出明确表态,会议主持人一般最后发表意见。

(二)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三)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推荐、提名干部任免以及奖惩等事项,党委委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会议纪律

(一)药学院党委会议通过的决定(因保密规定不准公开的除外),必要时学院党政办公室应传达至学院党员和师生员工。对应到会而未能参会的人员,会后应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告知其有关情况。

(二)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务、奖惩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三)药学院党委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处分。


                第五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对学院党委会议的决定的严肃性所有与会人员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单位党委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四条 药学院党委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决策中产生的失误,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委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成员负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经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药学院党委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考核内容。对违反本规则者,明确责任人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如因违反本规则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由学校相关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药学院。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药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原海南医学院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等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海南医科大学药学院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


























































  海南医科大学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656日印